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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布卡·杜库非法持有毒品案
来源:北大法宝 作者:adminer 更新时间:2010年09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172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EBUKA NDUKWU(中文译名:伊布卡·杜库,以下使用中文译名)。因本案于2007年12月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詹礼愿,系广东博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高平,广州市泰领翻译服务有限公司英语翻译员。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穗检公一诉[2008]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伊布卡·杜库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2008年5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伊布卡·杜库及其指定辩护人詹礼愿,翻译人员高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2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伊布卡·杜库在其暂住的广州市白云区富力阳光美居小区内,被小区保安通知进行外国人居住登记时,其即往小区的翠茵路方向逃跑,期间并将一红色双喜烟盒扔在翠茵路护土墙上。民警和小区保安将其抓获后,捡回其扔掉的红色双喜烟盒,盒内有一粒白色柱状固体。经检验,送检的EBUKA NDUKWU身边路面查获的白色柱状固体(净重12.1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为证实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查获的毒品照片、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证人证言、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伊布卡·杜库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特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伊布卡·杜库辩称不知道自己持有的是毒品。
被告人伊布卡·杜库的辩护人辩护称:一、被告人伊布卡·杜库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小;二、被告人伊布卡·杜库在被抓获后如实地坦白和交代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希望法庭对被告人伊布卡·杜库量刑时能够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7年12月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伊布卡·杜库在其暂住的广州市白云区富力阳光美居小区内,被小区保安通知进行外国人居住登记时,其即往小区的翠茵路方向逃跑,期间并将一红色双喜烟盒扔在翠茵路护土墙上。民警和小区保安将其抓获后,捡回其扔掉的红色双喜烟盒,盒内有一粒白色柱状固体。经检验,送检的EBUKA NDUKWU身边路面查获的白色柱状固体(净重12.1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以上事实,有下列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出示,经控辩双方质证,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纳的证据证实:
1、证人赵新蕾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12月6日中午11时许,我上班巡逻路过富力阳光美居后花园幼儿园门口路段时,看见一个外国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伊布卡·杜库)走过。我打算将该男子带到消防中心进行外国人居住登记,在拉住该男子走了几步之后,其推开我的手,转身就跑,我马上在后面追。大约跑了400米之后,该男子从口袋里拿出一个烟盒扔到翠茵路的花园外围围墙上。我马上用对讲机叫人过来帮忙。我的两个同事和我一起抓住了该男子,之后我报了警,警察来到后,我带警察到刚才该男子丢东西的地方找回了那个烟盒。烟盒内装着一块怀疑是毒品的白色物品。
2、证人陈小琴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证实:2007年12月6日中午11时许,我和我的雇主李尧贞在富力阳光美居花园B3栋旁的小道,看到一名黑人男子(经辨认是被告人伊布卡·杜库)从翠茵路沿着护土墙向我们这边方向跑过来,后面有一名小区保安追赶。该黑人男子在跑的过程中从裤袋拿出一个红色盒子扔向护土墙,红色盒子被墙上的草根夹着,没有掉下来。后来该男子被几名保安抓住,这时有几名警察过来押着该黑人男子到护土墙旁,找到了该男子扔的红色盒子。
3、证人李尧贞的证言证实:2007年12月6日中午11时许,我和保姆陈小琴准备去买菜,在富力阳光美居花园内的翠茵路看到一个黑人男子拼命向前跑,后面有保安在追。该男子边跑边向路边墙上扔了一个红色手掌大小的盒子。
4、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穗公云技化字【2007】第204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EBUKA NDUKWU身边路面查获的白色固体(净重12.1克)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5、受理报警登记表及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案件的来源。
6、被告人伊布卡·杜库的身份材料证实:被告人EBUKA NDUKWU(伊布卡·杜库)称其护照丢失,护照号码不详。尼日利亚联邦共和国驻华大使馆于2007年12月27日出具一份紧急证明证实:EBUKA NDUKWU曾向大使馆声明其是尼日利亚人,大使馆对此不怀疑。在收到此证明前的笔录、法律文书均将被告人姓名拼写为EBUKA NDUKW,收到此证明之后则拼写为EBUKA NDUKWU。
7、抓获经过证实:2007年12月6日上午11时许,广州市新市派出所民警王海军、黄志添配合白云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科民警到辖内富力阳光美居小区检查外国人居住登记情况,行动中由小区保安协助。当他们和同事带保安在 C座车库入口处时,见到保安(赵新蕾)正在截查一名黑人男子。该男子往翠茵路方向逃跑,他们和保安即分头追赶,后保安在翠茵路将该男子抓获,并在群众指认下,在翠茵路护土墙上捡回该黑人男子逃跑时扔掉的物品。经查,该男子自称EBUKANDU,22岁,尼日利亚籍,其扔出的物品是一用红色双喜香烟盒包着的、一截拇指粗柱状物品,约重13克,怀疑为毒品海洛因。为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带其回派出所调查。
8、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扣押被告人EBUKA NDUKWU白色圆柱状固体一粒、NOKIA手机一台。
9、被告人EBUKA NDUKWU(伊布卡·杜库)的供述证实: 我于2007年9月从尼日利亚来到中国,暂住地点为富力阳光美居花园B3座503房。我朋友KATNGA曾给了我一些海洛因,我由于不会吸食所以装在红双喜烟盒中放到裤袋中。2007年12月6日中午,我带着装有海洛因的烟盒下楼来买东西,在路上我看到有警察在盘查,因为当时我没有护照,害怕警察盘查,于是就向前跑。在逃跑的过程中,我就把装有海洛因的烟盒丢向翠茵路的护土墙上,跑了不远就被警察抓住了。烟盒里的东西是我的朋友KATNGA给我的,他叫我保管好,他需要的时候会打电话叫我送过去。
关于被告人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1)被告人辩称不知道自己携带的是毒品海洛因,但被告人在公安人员对其盘查时即逃跑,并把装有海洛因的烟盒扔掉,再结合被告人的供述,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的主观故意,故被告人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2)被告人伊布卡·杜库的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小,且被告人犯罪后的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辩护称被告人犯罪情节不严重,社会危害性小,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要求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布卡·杜库无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海洛因,数量较大,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伊布卡·杜库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12月6日起至2008年12月5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毒品海洛因12.1克,予以没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州市公安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许文彬
代理审判员 张卫勇
代理审判员 亢爱清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匡华
代理审判员 张卫勇
代理审判员 亢爱清
二OO八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冯匡华
